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宣布,2月1日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立法《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正式實施。
該《條例》共七章三十四條,主要有三方面的規定:
一,從事電子交易平臺服務的電子服務提供商,須在廣東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電子服務提供商應將交易信息真實地提供給消費者,并對有關交易風險予以聲明;
三,電子服務提供商除非取得購買方同意,否則不得擅自將購買方的個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或作為牟利手段。
《條例》定義了安全有效的電子簽名,規定“安全有效的電子簽名與書面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確保“數字證書”的可靠性,《條例》還對簽發“數字證書”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采取了資質認定制度。數字簽名進行電子交易的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保護,對全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數字簽名:數字簽名需要向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由認證機構給合法真實的申請人簽發“數字證書”,用戶通過數字證書所生成的數字簽名,即可用于網上各類活動的身份驗證。“數字證書”失密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