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零售業的發展,零售商與供應商這兩個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始終沒有停息過,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不僅不利于維護零供雙方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對流通業的發展構成潛在威脅,破壞了和諧商業多贏觀念的建立。鑒于此,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結合2011年代理商超案件的司法實踐,聯合零供網發布《中國零售商供應商法律關系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一、中國零供關系法律現狀
(一)零售商強勢之表現形式
強勢表現之一:賬期。按照商務部等五部委2006年發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雙方的賬期60天之內,而實際上超市在這個問題上玩了一個文字游戲,一般都按照開票之日計算,并未按照交貨之日計算,導致實際上供應商的賬期在4個月左右,變相占用了供應商資金,優化其自身的現金流;
強勢表現之二:保底返利。又稱“無條件返利”,舉例說明,如約定雙方月度返利為10%,同時還約定,如供應商一年中實際銷售額小于1000萬,則需要以1000萬作為基數繳納給超市返利費用,實際這是一種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違背了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原則,《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也明確予以禁止,但超市貨物買賣合同中卻常有此規定;
強勢表現之三:零售商強制收取的未經供應商同意且未提供促銷服務與銷售供應商產品無關的促銷費用。如“海報費”、“條碼費(新品費)”、“新品進店折扣”、“信息費”、“廠商周費”、“冰柜費”、“促銷導購管理費”、“包柱和側柱廣告費”、“路演費”等;
強勢表現之四:采購、財務任意拖欠供應商貨款。拖欠供應商貨款是零售商制約供應商最強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如某零售商系統,供應商退場,按照慣例要壓貨款一年,且采購得知供應商退場后,往往要亂扣費用并產生大量退貨,造成供應商極大經濟損失,使其雪上加霜;近幾年零售商收購并購過程中,個別被收購的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曾大面積拖欠供應商的貨款,嚴重損害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強勢表現之五:合同外扣費。通道費用是零售商的后臺毛利,是零售商利潤的主要來源,一些零售商的費用指標是逐層下派的,當采購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費用目標,往往對其手頭上的多家供應商進行攤派,強行收取;
強勢表現之六:退貨。退貨問題上對供應商的表現為,一為空退,二為低進高退。我們所說的空退是指在超市的系統內部顯示退出了貨物,但實際上供應商由于各種原因(如物流或倉庫人員自行截流部分)未退回貨物、退貨部分貨物或退回較多損壞的貨物。低進高退是指在促銷活動中,雙方讓利讓部分產品價格大幅下跌,做一個如驚爆價之類的促銷活動以達到超市吸引人氣的目的,供應商以低于正常進貨價格供貨給超市方作為供應商的讓利,促銷結束后,由于軟件系統等原因,超市將多余的貨物以正常價格(讓利前)退回供應商,實際賺取其中差價。這些情況的發生,在供應商與零售商合作過程中,在雙方話語權絕對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難與采購交涉,由于證據原因日后維權也有很大困難,往往吃了悶虧;
強勢表現之七:強迫供應商簽署不平等條款。
如TESCO樂購2009年度合同,“甲方已為一方提供了與2008年度以及以往歷年的《供應商應付費用協議書》中各項費用相應的全部促銷服務和其他服務,乙方表示認可和滿意,并對甲方收取《供應商應付費用協議書》各項費用的約定和履行沒有任何異議。”
TESCO樂購2010年度單獨與供應商簽署的對帳協議,“甲方對于乙方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貨款和服務費用已結算完畢,所有應付款項已全額支付,雙方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貨款無爭議。”該協議類似條款均對供應商不利(見附件一)。
樂天瑪特2011年度合同條款約定,“雙方確認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已經由賣方實際交付買方并已開具正確含稅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雙方約定的付款帳期已屆滿的供貨,買方已向賣方全部結算并將相應貨款支付完畢。”
對于這些條款的約定,目前司法實踐中,根據我們的案例,法院一般不認定為霸王條款,而認定為有效。
(二)零售商強勢之原因分析
1.成本增加、渠道掌控、競爭激烈
零售商成本增加主要是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項成本費用都在提高,比如商品管理成本、營銷成本、財務成本、店鋪成本等;二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時尚,而其方便的購物方式也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再加上外資企業的加入,使得各零售商對市場的爭奪愈發激烈,而作為零售行業來說,其搶奪市場的方式不外乎擴大店面的輻射范圍,即多開分店,而這也必然會增加其各項成本;三是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消費觀念也在發生著變化,不再是為了購物而購物,而更多的是把購物看成是一種消遣的方式,開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消費的環境,服務的質量。作為零售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必然會做一些改進,這勢必會增加各項成本。
2.立法缺失、執法弱勢、無行業協會
目前我國針對零售行業的法律主要是依據商務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發布的第17號令,至今已超過5年,略顯滯后,對保底返利、不合理費用、強迫交易等作了一些規定,但對于一些新出現的情況如超市方要求供應商承擔高額罰款、賠償、畸高的返利、“貨款結清”條款等并未涉及。辦法規定行政處罰的上限是3萬元,這對于零售商來說,無異就是九牛一毛,很難起到威懾作用。
零售業是國家社會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國計民生,通貨膨脹、食品安全等各方面的問題,目前該行業中只有17號令,且由于超市方對于當地的經濟存在一定的貢獻度,對于超市違反規定的執法力度也不強,這幾年來我們也一直積極致力于這些不合理行業規則的糾正,在給眾多中小供應商維權過程中,也感覺對供應商法律武器的缺失和保護不夠。
好在相關政府部門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2011年12月26日,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印發《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五部門將在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
二、供應商維權障礙所在
(一)零售商維權措施強勢且立法滯后
如本報告上述提到的零售商強勢表現之第七點,雙方簽署了“貨款已經全額結清”的類似條款,供應商想在退場后依據事實上雙方貨款是否真的全額結清來結算已不可能?吹竭@,讀者可能要問,供應商為何要簽署呢?沒人逼迫你?就同樣問題我所代理律師也曾詢問過供應商,換位思考一下,簽署第二年合同之際,對方手頭上有自己數百萬貨款前提下,如果不簽署不蓋章,不僅次年合同無法簽署,而且貨款也不可能順利結清,進退兩難之際,絕大多數供應商都會選擇簽署。且一些供應商僅僅為中小企業,從非法律專業人士角度來看,零售商擬定的條款有時候往往晦澀難懂,供應商有時候也不能真正理解這些條款蘊含的真正意義以及零售商想要達到的何種效果,以專業對非專業,以有心對無心,往往最終導致供應商重大損失。
然,就是這些條款,實踐中往往均被法院認定為有效。法院認為,既然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即使真實情況是“貨款未結清”但供應商蓋章表明其放棄了民事權利。即使從合同法上“顯失公平”角度行使條款的撤銷權,也要求在1年以內,很多供應商往往無此專業水準。從“霸王條款”的角度來推翻,也需要供應商證明此條款重復使用為前提,而作為供應商,對于附件一這種單獨簽署的類似協議如何證明零售商是在重復使用?
還有一些零售商,合同外扣費之前,采購均要求供應商對于其扣費予以蓋章確認,對于毫無話語權的供應商,一般會選擇蓋章,那么,這些合同外收費、違規收費、不合理收費在日后維權中也是很難完成。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1.立案上的障礙和差異
因為供應商是逐年簽訂合同,有的法院就要求供應商起訴零售商應按每年一個案件來起訴,如果要追溯到10年,則就單一門店可能要起訴10個案件,極大增強了供應商的訴訟成本。另如,近日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要求某供應商根據發票的數量來起訴,如有10張發票,就要起訴10個案件,實際上也增強了供應商的維權成本,目前此案也是擱置狀態。
2.法院審理存在地域上的不平衡
如案件爭議焦點之一,增值稅發票可否作為雙方供貨事實和數量的依據,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在華東地區,法院可以依據以申請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來認定雙方的貨物買賣關系和金額,而在天津地區,一些法院認為單獨憑此則不能認定,而認為供貨單才是零供雙方送貨交易的直接依據,實際上,送貨單上有時候并無單價和總價,且多年來供應商一般很難完好保存,所以通過送貨單來認定雙方交易事實和數量對于供應商來說也是很難的。
3.同一地域的法院也存在審理認定上的差異
上海地區一中院系統和二中院系統就審理此類案件也存在差異,對于案件爭議焦點的把握存在不同認知。如案件爭議焦點之一關于月度返利是否已在發票中扣除和格式條款的認定上,即使是同一個供應商同一份合同不同門店不同法院的認定也存在差異。(附件二、附件三)
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為同一個供應商,由于各門店獨立開票和付款,所以需要獨立起訴,雙方簽署的合同為同一份合同,在三案件提供證據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附件二判決認定交易過程中月度返利零售商在付款中扣除,附件三則認定月度返利部分年度零售商在開票中已經剔除,所以不需在付款中再次扣除;附件四則認為零售商提出的月度返利等請求屬于反訴部分,不在本案中處理,這也和附件四直接同案中處理存在差異。
三、本報告建議
(一)針對供應商的建議
1.進入商超領域要慎重
可能您的貨物在賣場大量銷售,但辛苦一年做下來,你作為供應商可能會虧的血本無歸。有的零售商采購為了招商,第一年的條件往往比較優厚,但月返和費用一般是逐年增長,到了第二年、第三年年末,供應商針對不堪重負的費用,往往是騎虎難下,進退兩難,不做的話,投入的大量進場費浪費了,多名促銷員安置需要費用,還有數月貨款可能會被凍結,而繼續做的話,供應商已經被壓到極限,無利潤可談,完全喪失話語權。我們建議供應商盡量選擇那些供應商流動較小,供應商相對穩定的超市,對于經常性大量調換供應商的超市,建議供應商慎重選擇。
2.提高自身素養和文化,構建和諧行業環境
很多供應商都是小型的民營貿易公司,在這個門檻低,競爭激烈、制造業發達的市場環境下,一些供應商往往采取商業賄賂、降低產品質量標準等道德缺失的手段來取得利潤,甚至一些超大的供應商也會頻頻出現質量門事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在如今法制和輿論媒體監督逐漸健全和完善的環境下,往往自己也會得不償失。
(二)針對零售商的建議
1.加強一線人員的培訓
經常聽到供應商的抱怨,被采購、門店人員、甚至財務吃拿卡要。還有一位做服裝行業的專柜供應商,他公司的退場就是不堪忍受門店內部人員對其服裝的偷盜。吃拿卡要商業賄賂這些成本其實最終都計算在了消費者身上,零售商應在企業內部建立反商業賄賂體系及質量把控體系,對這些行為予以培訓、引導、防范、制止、打擊。再有一個案例,一采購代表零售商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在本就約定“促銷員管理費為1000元/年/店”的合同文本中,采購人員將其中的“年”改成了“月”,而根據慣例,這筆費用應為“年”,當時該供應商曾就此問題提出交涉,采購人員隨口答復,“打印錯誤,實際扣還是按照“年”來扣。”然,當年,該供應商退場結算時,采購人員卻按照1000元/月/店來扣取。我們認為,采購人員為一線人員,與上游供應商接觸洽談,直接代表零售商,他的言談行為舉止均為企業行為,表面上,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為零售商爭取利益,實際上,損害的是企業的文化、信譽、口碑、供應商的忠誠度。過度地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爭取不屬于自己的利潤反而是對企業的傷害。
2.加強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文化建設
零售商應有大型連鎖企業本應具有的社會榮譽感和責任感,這一點,我們認為,現階段民營資本零售商比外資零售商做的好。文化建設不僅僅是標語口號,它應通過企業行為、領導力、執行力、培訓等多方面表達出來并深入人心。企業文化不是做給員工看的,也不是做給領導看的,更不是做給消費者看的,它是生產力,可以成為一個無形的手推動企業發展。零售商的健康正直發展直接推動和諧的行業氛圍。有的零售商培訓師在給采購培訓時,教育采購:“供應商的價格沒有最低,只有更低,壓死再換。”這樣的指導思想是在過度追求企業利潤而忽視了企業不應該忽視的東西。
3.規范通道費用
通道費是指供應商與大賣場合作過程中,每年要繳納給大賣場的如進場費、海保費、月度返利(有的賣場叫月度獎勵)、年返、信息管理費、促銷員管理費、老店翻新費、節慶費、新品推廣費等大賣場設定的五花八門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與銷售額有關系的費用,月度返利和年返。一個是和銷售額沒有關聯的,供應商繳納的固定費用如進場費等,稱為OI費用。這兩年有些大賣場將一些固定費用統統納入返利中,我們簡稱“大返利”。大賣場收取供應商的通道費屬于大賣場的利潤,稱為后臺毛利;大賣場從隨后加價銷售取得的加價部分的利潤,稱其為前臺毛利。通道費是在約10年前由法國某零售商帶進中國的產物,各賣場嘗到甜頭后競相學習,逐漸擠壓供應商的一個手段。通道費用由眾多部分組成,剔除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陽光合理并合法收取費用,杜絕合同外收費。
(三)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1.完善立法
針對零售商采取的上述提到的一系列針對性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及供應商在合作中的無話語權的狀態,大部分供應商在訴訟維權上已經陷入了維權不能的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就此行業中出現的常見法律問題予以引導和規范,出臺審理超市供應商案件的司法解釋。上述提到的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差異就是因為最高院、省級法院沒有就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或者省級法院的一些解答有所滯后,不能涵蓋現在的案件焦點,在地方適用上也不夠統一的前提下,各個法官在事實審理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差異在所難免。
和諧的行業氛圍應該是以政府引導為主,企業、人民共同努力,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逐漸完善成長。建議相關部門在《反壟斷法》的基礎上,推動對扼制“濫用零售商優勢地位”行為細則的制定。
2.加強行政執法力度
意識到大型零售企業對地方政府經濟存在一定的貢獻度和大型零售企業具有的良好政府公共關系,建議中央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大型零售企業的市場行為實施明查暗訪、互查、調研等多種方式的執法,制止零售企業擾亂市場競爭和秩序的行為。將打擊零售企業的多種違規行為作為長效機制來抓,多傾聽大中小型供應商的意見。
3.支持建立行業協會,引入公益訴訟機制
現在青島已經建立了相應的供應商聯盟,效果較好,北京正在籌備。行業協會的建立需要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建立行業協會有助于弱勢供應商群體結成聯盟,和零售商平等對話,并在出現矛盾的情況下,行業協會內部搭建調解機制,協商解決,盡早化解矛盾。
以上提到的眾多違規違約收費行為很多發生在前幾年,這些年隨著管理的加強和輿論的監督,這方面已經有所好轉,一些零售商特別是民營資本零售商有所自律并付諸行動,如物美超市就曾取消促銷員管理費以讓利消費者,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我們相信國內流通領域市場會越加規范。
。ㄗ髡撸郝“(上海)律師事務所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