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宜家一員工被辭后心懷不滿 欲火燒商場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宜家被辭員工在宜家商場縱火引發的刑事案件。法院認定該男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放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顧某于2013年8月應聘至上海某宜家商場工作,同年11月被辭退。因工資結算未能如自己所愿,顧某一直心懷不滿。
被辭退幾天后,顧某在五金店內購買了2.5升“酒精”,并攜帶兩只打火機,于晚上8點左右,來到自己曾工作的宜家商場欲伺機放火。
因見當時客流較大,顧某并未當即實施放火。當晚,顧某利用自己熟悉環境的優勢,爬到商場一樓自選區貨架頂層,并拆箱新的枕頭睡了一晚。
第二日早上,為防“酒精”的氣味觸動消防開關,顧某用塑料紙包裹住他附近的一只消防噴淋頭。8點50分左右,商場員工搬運貨物時發現顧某。顧某即將所攜帶的“酒精”澆灑在自己和商場員工身上、貨架及枕頭上,手持打火機揚言要燒毀商場。
上午9點,公安人員接報后趕至現場,顧某仍手持打火機多次打著火苗威脅他人不能靠近。后經勸說,顧某于11點左右扔下打火機并被帶至派出所。
事發當天,該宜家商場停業3個多小時。后經檢驗,顧某所攜帶的“酒精”,含有多種易燃化學成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顧某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予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繳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顧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是討要工資,主動放棄犯罪,沒有造成太大損失,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顧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只能說我維權過火”,在二審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顧某這樣說道。針對顧某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本案二審審判長沈黎法官認為,本案中,顧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予以減輕處罰;顧某到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判決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確已充分考慮其犯罪中止等情節,在量刑幅度上予以了減輕處罰。顧某再要求從輕處罰,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另據審判長介紹,為防止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合議庭法官還專程走訪了事發的宜家商場,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安全細節問題,與對方作了進一步溝通。商場也充分聽取意見,加強了安全防范,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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